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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上海公司法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前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确认商誉。
1、其中吸收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分录为:
借:被吸收合并方的资产
商誉
贷:被吸收合并方的负债
吸收合并方支付的对价
2、控股合并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分录为:
借: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不调整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投账面价值。
法律依据《公司法》。
公司合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订立合并合同;
2、作出合并决议;
3、编制表册;
4、通知债权人;
5、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